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