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