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运输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

(二)不依法移送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