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