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直部门、民族自治地方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当在名额和条件上给予照顾,使其所占比例与民族工作需要相适应。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招聘一定比例的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在确定编制、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