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省和市、州水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加大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江河水电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电网建设,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实施电网改造低压入户工程和增容建设项目。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应当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