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承包人持承包合同,到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养殖证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