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开展促进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将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