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度的教育培训期限,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的奖励、助学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给予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等帮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