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以及毕业后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咨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