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家和省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工商、卫生、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条件、经营场地、经营环境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