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