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促进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