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应当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