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被处罚的当事人和被处罚的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依照本条例处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