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