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