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

(四)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五)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