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