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