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