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