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风景区内依托风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