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在危险处设置安全警示等标牌和防护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