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东湖水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湖水域水体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