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东湖水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湖水域水体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