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