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转化和普及等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统计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科学技术工作统计制度,对全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