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