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附有产品标识或者标签。标识或者标签的标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产品标识或者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开,但裸装食品和其他难以附加标识或者标签的裸装产品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