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