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巡察部门在巡察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公民报警,并及时处置;

(三)参与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四)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抢救伤员,维护火场秩序,疏通消防通道;

(七)参与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为行人指路,受理遗拾财物;

(八)根据主管机关的指令和部署,在交通要道设卡堵截犯罪嫌疑人,检查涉嫌车辆;

(九)对巡察中发现的违反城市市容与卫生管理以及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巡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