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公安局是本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具体负责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