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巡察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