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