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