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

(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