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文物商店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省文物行政部门粘贴在允许销售的文物上的标志,不得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销售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文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