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热带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林、风景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稀古老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