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采伐林木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株数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者,不再核发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