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需要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必须依法经有权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