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森林的采伐计划应当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由省属国有林场(含采伐场)、农场、市县分别按年度制订,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严禁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采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