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烧山毁林。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