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烧山毁林。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