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