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