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