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