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