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