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跨行政区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协作。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