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