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