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