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市和县级市、建制镇的供水企业以其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深度净化管道供水: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为原料,经深度处理达到国家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使用管道供给用户并可直接饮用的水。 (四)贸易结算水表:是指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贸易结算的终端计量水表。 (五)再生水设施:是指将城市工业污水或生活污水经过一定处理后用作城市杂用或工业用的污水回用系统。 第四十八条 独立工矿区的供水节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