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 城市供水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优质水或可直接饮用水,其他用水鼓励使用河网水或再生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